烟台市慈善总会星级慈善义务工作者评选暂行办法

编辑:   2016-01-31 10:46:00   作者:

  (2008年10月16日市慈善总会一届四次理事会通过)

  为大力弘扬慈善义务工作者无私奉献、服务社会的精神,建立完善慈善义工评估激励机制,提高我市慈善义工工作水平,推动烟台市慈善事业的发展,根据《烟台市慈善义工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慈善义工发展的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星级慈善义工的评选工作,遵循善用义工资源,提高义工身份地位,认同义工服务价值,培养义工对机构的归属感和推动义工队伍发展的原则。

  二、星级慈善义工的评选范围为在烟台市慈善总会义务工作者分会申请登记并注册的义务工作者。

  三、星级慈善义工的基本条件是:登记注册时间1年以上;严格履行烟台市慈善义工守则和遵纪守法的义务工作者。

  四、注册的慈善义工晋星,依据义工在各级义工组织设立的服务项目中和个人服务中服务时间长短和义务服务业绩。

  五、注册慈善义工晋星的具体标准是:凡符合星级慈善义工的基本条件者,累计义务服务时间达到100小时以上,可晋一星级义工;200小时以上,可晋二星级义工;500小时以上,可晋三星级义工;1200小时以上,可晋四星级义工;3000小时以上,可晋五星级义工。

  六、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社会反映良好或者累计服务时间较长的五星级义工,可获“义工杰出贡献银星奖”;服务年限长,社会影响广,成绩显著,贡献很大的五星级义工,可获“义工终身成就金星奖”;事迹突出,社会公认,贡献显著的五星级以上慈善义工,可授予“慈善义工明星市长奖”。

  七、凡授予星级的慈善义工,由烟台市慈善总会授予相应的“星级义工”称号,并颁发相应的星级义工荣誉证书,佩戴有相应星级的义工服务标志卡。

  八、凡授予银星奖、金星奖和市长奖的慈善义工,由烟台市慈善总会颁发“烟台市义工杰出贡献银星奖”、“烟台市义工终身成就金星奖”和“烟台市义工明星市长奖”的荣誉证书和奖章。

  九、星级义工评选工作一般每年12月份评选一次,由各慈善义工管理中心、各慈善义工工作站和义工项目服务队推荐,市义工分会组织评议,市慈善总会批准。

  银星奖、金星奖和市长奖义工评选工作不定期进行,由各义工组织推荐,市义工分会按照义工服务的具体年限、实际工作量、服务质量、社会影响和取得的社会效应以及历年来受表彰的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后,提交市慈善总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十、荣获星级、银星奖、金星奖和市长奖的慈善义工,烟台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逐一建立终身档案,当社会部门、单位和义工本人需要时,义工分会将为其提供情况证明;当义工本人年暮或需要帮助时可优先享受义工组织提供的相应义务服务。

  十一、荣获星级、银星奖、金星奖和市长奖的慈善义工,可享受烟台市慈善总会与医疗、保险等单位联合提供的医疗、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的优惠和照顾。

  十二、任何义工组织和义工须向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提供真实的服务时间和服务绩效。对晋星和授奖的慈善义工,如发现弄虚作假,由推荐的义工组织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市慈善总会裁决后,取消其晋星和授奖资格。

  十三、本暂行办法经市慈善总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十四、本暂行办法由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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