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公车使用管理规定

编辑:   2016-01-31 10:53:00   作者:

  一、为了加强公务用车(以下简称公车)的使用管理,严格用车制度,确保行车安全,节约各项支出,按照市里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公车的日常管理由综合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掌握车辆的安全状况,合理调度,保证公务用车;

  2.负责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3. 实行车辆强制维护和修理制度;

  4. 在定点保险机构和险种范围内办理公车保险;

  三、驾车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认真及时填写《公车使用登记》并签字;严禁利用公车牟取私利;严禁酒后驾车。

  四、公车动用由办公室负责人或授权综合部通知出车,否则视为公车私用和私自出车。节假日和公休日按时将车辆驶入单位指定地点停放。

  五、不准公车私用。未经办公室负责人或综合部同意出车的,视为私自出车;不准动用公车接送子女上学和迎亲嫁娶及办其他私事;公车在工作之余,必须按规定及时进入单位指定地点停放。未实行定点停放的,视作公车私用。

  六、公车必须在单位定点加油单位加油;实行车辆定点保养、维修。

  七、车辆维护须报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维修费用一次一报。

  八、过路(桥)、停车费报销时,应填写报销凭证,写明起讫地点。

  九、下列情况由驾车人员全部负责

  1.违反公车管理规定,造成车辆被盗,被抢、被罚、被毁的;

  2.私自出车、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

  4.酒后驾驶车辆的;

  5.公车在工作之余,未按规定及时进入单位指定地点停放造成损失的;

  十、本规定2013年7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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