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慈善总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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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管理和使用海内外组织及个人自愿捐赠或资助的财产的非营利性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会英文名:Yantai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YTCF。本会现有会员87人,理事37人。总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办事机构为慈善总会办公室,办公室为全额拔款的事业单位。

  一、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靠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团结本会会员,联系国内外慈善组织和爱心人士,依法开展慈善活动,募集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扶助困难群体,在社会保障中发挥重要补充作用,发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文明。

  二、本会业务范围:

  (一)慈善募捐。开展爱心捐助和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依法募集、管理和使用慈善款物。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公益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三)慈善救助。遵照本会宗旨和捐赠人的意愿,组织开展扶老、救孤、助残、优抚、扶持乡村振兴等慈善救助活动。

  (四)应急赈灾。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承担赈灾援助项目,接收、分配捐赠款物。

       (五)慈善信托。采取公益信托形式,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委托人名义对其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

  (六)公益援助。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法开展其他公益活动。

  (七)慈善服务。发展志愿服务队伍,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无偿服务及其他非营利服务。

  (八)交流与合作。推动市内慈善组织的互动与协作,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九)投资活动。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规定情形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实现慈善资金的保值增值。

  (十)宣传与激励。组织慈善宣传,弘扬慈善文化,普及慈善意识,推广先进典型,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一)学习培训。开展学习培训活动,组织慈善工作者学习慈善专业知识,提高慈善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十二)指导与服务。对单位会员进行业务指导,总结交流经验。开展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十三)信息公开。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及时公开慈善信息。

  (十四)其他方面的相关业务。

  三、本会资产来源:

  (一)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赞助。

  (二)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创始资金母本、捐赠资金增值部分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四、本会资产的募集:

  (一)资产的募集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依法开展爱心捐助、义卖、义拍、义演、义赛、义诊及网上捐赠等多渠道向社会进行募捐。

  (二)本会设冠名基金,单位冠名基金的最低捐赠额为10万元人民币(等值外币),个人(家庭)冠名基金的最低捐赠额为1万元人民币(等值外币)。

  (三)本会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对捐赠资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四)捐赠者捐赠的实物,除直接用于救助外,其余部分可通过合法手续变为善款。

  五、本会资产的使用原则:

  (一)慈善款物必须坚持专款(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定向捐赠款按捐赠者意向使用,非定向捐赠款统筹安排于资助项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截留或改变用途。慈善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使用范围:

  1、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助学等救助活动。

  2、实施本会设立的救助项目和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7、救助项目管理费用。

       8、创始资金增值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管理经费,政府资助、国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定向捐赠的办公经费。

  六、本会设创始资金:

  (一)创始资金为永久性资金,不动本只取息,逐届移交。利息可用于活动经费支出。

  (二)创始资金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

  (三)创始资金随着慈善资金的增大,可逐步充实增加。

  (四)创始资金必须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原则

  七、优惠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八、本会资产管理:

  (一)本会办公室负责募集资金和物资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开设独立账户,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三)接收捐赠物资,及时清点登记入库,履行出入库审批手续。物资价值的评估和实际折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定期向理事会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资产收支情况。

  九、本会资产监督:

  (一)本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和监事若干组成,对慈善款(物)的募集、管理、使用、增值等活动进行监督。

  (二)本会接受捐赠人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查询和监督。

  (三)本会定期向社会公布资产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并在新闻媒体中和社会上聘请监督员,建立健全监督网络,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十、烟台市慈善总会被认定为5A级社会组织

        烟台市慈善总会2016年底经烟台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专家组的审核,认定总会基础条件完善、内部治理规范、工作绩效突出,诚信建设成效显著,以991分的高分获得5A级社会组织。

  十一、烟台市慈善总会被认定为慈善组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民政部《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58号)的相关规定,烟台市慈善总会于2017年5月向烟台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提交材料,经上级部门审核通过,被认定为慈善组织,可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十二、烟台市慈善总会成为我市首家具备公开募捐资质的慈善组织

    《慈善法》颁布实施后,市慈善总会积极申报了公开募捐资质,经提交材料、网上申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组织审核认定,市慈善总会于2017年6月成为我市首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具有公募资质的慈善公益组织。

  烟台市慈善总会自成立以来,坚持“依靠社会办慈善,办好慈善为社会”的方针,广泛筹募善款,多方开展救助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坚持以法治会原则,制定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使慈善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做到法制化、规范化、公开化,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