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慈善总会章程
编辑: 2024-07-04 16: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烟台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Yantai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YTCF。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管理和使用海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自愿捐赠或资助的财产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公开募捐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靠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团结本会会员,联系国内外慈善组织和爱心人士,依法开展慈善活动,募集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扶助困难群体,在社会保障中发挥重要补充作用,发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文明。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烟台市民政局,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慈善募捐。开展爱心捐助和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依法募集、管理和使用慈善款物;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公益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三)慈善救助。遵照本会宗旨和捐赠人的意愿,组织开展扶老、救孤、助残、优抚、扶持乡村振兴等慈善救助活动;
(四)应急赈灾。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承担赈灾援助项目,接收、分配捐赠款物;
(五)慈善信托。采取公益信托形式,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委托人名义对其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
(六)公益援助。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法开展其他公益活动;
(七)慈善服务。发展志愿服务队伍,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无偿服务及其他非营利服务;
(八)交流与合作。推动市内慈善组织的互动与协作,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九)投资活动。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规定情形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实现慈善资金的保值增值;
(十)宣传与激励。组织慈善宣传,弘扬慈善文化,普及慈善意识,推广先进典型,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一)学习培训。开展学习培训活动,组织慈善工作者学习慈善专业知识,提高慈善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十二)指导与服务。对单位会员进行业务指导,总结交流经验。开展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十三)信息公开。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及时公开慈善信息;
(十四)其他方面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担任。如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变更,其单位会员代表相应变更,按有关要求履行变更程序,并及时报本会备案。
第九条 会员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本会面向社会,吸收热心慈善事业的企业家、艺术家、道德模范、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加入本会。为本会捐款一万元的爱心个人,十万元的爱心单位可自愿成为本会会员,会员期限五年。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决议,完成交办的工作;
(四)如实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监事、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烟台市民政局批准。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体理事组成,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理事会由会长或者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为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且应为单数。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出章程修改和本会终止建议;
(三)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的调整;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开展全市性募捐活动,数额较大的投资活动等;
(九)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合法权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本会的涉密信息;
(六)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事项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者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研究提交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三)制定本会工作制度;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解聘及待遇调整;
(五)研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各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烟台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出席有关重大活动,签署重要文件;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三)提出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及待遇的建议,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办公室,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需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向烟台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监事长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监事长列席理事会,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理事和负责人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对财务管理人员、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其他应由监事会监督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财务和会计资料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九条 换届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烟台市民政局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由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代表机构是本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山东”“齐鲁”“全省”“烟台”“全市”等字样。
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依法办事,按本会章程开展活动,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由本会统一管理,不得违规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第四十五条 本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如实填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在市级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烟台市民政局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财产来源:
(一)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赞助;
(二)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创始资金母本、捐赠资金的增值部分;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五十三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会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本会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造成本会财产重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募捐与项目管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 本会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六十三条 本会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投资活动,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经理事会同意后执行。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六十四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烟台市民政局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六十五条 本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与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会设置慈善项目,应当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规范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不得指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六十七条 本会设立覆盖全市且数额较大的慈善项目,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烟台市民政局备案。
第六十八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 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十条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一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烟台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出现法律规定的终止情形,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烟台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终止后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给与本会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清算结束后,向烟台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5月烟台市慈善总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烟台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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