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家庭)冠名基金

编辑:   2016-02-18 16:41:00   作者:

《烟台市慈善总会冠名慈善公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烟台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冠名慈善公益基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冠名慈善公益基金(以下简称冠名基金)是指以支持慈善事业为目的,由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政机关、驻军部队(以下简称单位)和其他国内外热衷慈善事业的群体、个人、家庭(以下简称个人)捐赠资金,在烟台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设立的专款专用并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冠名慈善公益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均可在烟台市慈善总会捐赠设立冠名基金。

  冠名基金可由一个单位单独设立,也可由多个单位联合设立。

  第四条  冠名基金主要用于灾害救助、贫困救济、扶老救孤、助医助学及福利、教育、文化、环保、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条  单位捐建冠名基金的规模应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个人捐建冠名基金的规模应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冠名基金必须为货币资金。

  第六条  冠名基金可一次性注入,也可分期注入,首次注入不得低于认捐额度的20%,5年内注入完成。未能按期注入完成,注销冠名基金,已注入捐赠资金改为通常捐赠,纳入总会救助项目统筹使用。

  第七条  冠名基金的使用尊重捐赠方意愿,部分用于捐赠方自行确定救助对象,部分用于总会救助项目,也可全部用于总会救助项目。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与总会签订《冠名慈善公益基金协议书》,协议书的修改须双方重新协调确定。协议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冠名基金名称;

  (二)冠名基金规模、认捐期限和捐赠方式;

  (三)冠名基金使用意向和管理要求;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捐赠资金到账后,总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方开具正式捐款收据;

  (二)按照捐赠方的意愿要求设立项目,策划救(援)助活动;

  (三)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宣传报道;

  第十条  捐赠方认捐资金注入完成后,总会应向单位颁发冠名基金牌匾,向个人颁发冠名基金证书。

  第十一条  捐赠方向总会捐赠的资金,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  慈善公益基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冠名基金由总会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用于协议规定的用途。

  第十三条  捐赠方与总会共同审核冠名基金的支出。捐赠方和总会均有权否决不符合冠名基金设立宗旨的项目支出。

  第十四条  冠名基金从事救助公益活动的支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不得用于投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捐赠方应与总会协商使用冠名基金,填写《冠名慈善公益基金使用登记表》,写明用款对象、金额、理由、时间,经总会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受助方接受资助前,需提交受助项目预算及相关资料,项目完成后需提交项目决算,回执票据应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  总会按计划拨付受助项目资金,不得在受助方沉淀。

第四章  慈善公益基金的监督

  第十八条  冠名基金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审计结果向总会监事会报告和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总会应加强基金使用与管理,严格实行资金追踪反馈制度。捐赠方可向总会查询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总会定期向捐赠方通报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总会和捐赠方有权对定向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受助方未按协议使用资金,捐赠方和总会有权对受助方减少、停止救助或收回已资助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捐赠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捐赠义务时,总会应提醒和敦促捐赠方及时履行义务。

第五章  冠名慈善公益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  冠名基金协议约定有效期满,或已经完成协议目标,总会可依据该协议注销该项冠名基金,并办理清算销户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冠名基金的捐赠意向与国家新制定(修订)的法规、政策相违背时,总会可终止该项冠名基金。

  第二十六条  终止的冠名基金经清算后,剩余资金由总会统一管理、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总会工作人员严禁在冠名基金运作中谋取私利。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侵害冠名基金的名誉和权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26日起施行,烟慈〔2012〕2号、3号文同时废止。

  

  2015年5月12日

  

  主题词:个人(家庭)  基金  管理办法

  烟台市慈善总会                   2015年5月12日印发

 

  

《冠名慈善公益基金协议书》

  甲方:烟台市慈善总会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乙方充分了解《烟台市慈善总会冠名慈善公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前提下,甲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设立冠名慈善公益基金的有关事宜进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为支持烟台慈善事业的发展,乙方自愿在甲方设立冠名慈善公益基金,全称为“烟台市    慈善公益基金”(以下简称冠名基金)。冠名基金设立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二、乙方认捐冠名基金规模为    万元人民币(下同)。乙方采取趸缴/期缴方式向甲方捐赠资金。乙方首次捐款    万元,余额  年内分批注入,每年注入    万元。

  三、乙方按协议首次注入资金后,冠名基金即建立。

  四、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前注入或突破基金协议额度注入资金,未能按期足额注入完成,甲方将已缴资金改为通常捐赠,注销冠名基金。

  五、甲方接收到赠资金,应向乙方开具合法接收凭证和捐赠证书。乙方捐赠到账的资金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六、甲方设立专账管理冠名基金。冠名基金  %的部分,按照乙方的意愿和要求,确定用于          ;  %部分,纳入甲方救助项目统筹使用。具体救助项目及对象由双方商定。

  七、甲方可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在每年公益基金支出额中列支  %的工作运转经费。

  八、冠名基金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审计,接受乙方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九、按照《烟台市慈善总会冠名慈善公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乙方同意,甲方可向乙方颁发捐赠证书、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适当向社会宣传乙方的公益形象。

  十、双方遵循诚信原则签订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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